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聯律通則,中國楹聯學會

굴어당 2013. 7. 9. 15:24

 

聯律通則
中國楹聯學會
引言
楹聯是中華文化寶庫中的獨立文體之一,具有群眾性、實用性、鑒賞性、久盛不衰。
楹聯的基本特征是詞語對仗和聲律協調。為弘揚國粹,我會集中聯界專家將千餘年來散見於各種典籍中有關聯律的論述,進行梳理規範,形成了《聯律通則(試行)》。在一年多的試行實踐基礎上,又吸納了各方面的意見進行修改,制訂了《聯律通則》(修訂稿)。現經中國楹聯學會第五屆第十七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,予以頒發。
第一章 基本規則
第一條字句對等。一副楹聯,由上聯下聯兩部分構成。上下聯句數相等,對應語句的字數也相等。
第二條詞性對品。上下聯句法結構中處於相同位置的詞,詞類屬性相同,或符合傳統的對仗種類。
第三條結構對應。上下聯詞語的構成,詞義的配合,詞序的排列,虛詞的使用,以及修辭的運用,合乎規律或習慣,彼此對應平衡。
第四條節率對拍。上下聯句的語流一致。節奏的确定,可以按聲律節奏“二字而節”,節奏點在語句用字的偶數位次,出現單字占一節;也可按語意節奏,即與聲律節奏有異有同,出現不宜拆分的三字或更長的詞語,其節奏點均在最後一字。
第五條平仄對立。句中按節奏安排平仄交替,上下聯對應節奏點上的用字平仄相反。單邊兩句及其以上的多句聯,各句腳依順序連接,平仄規格一般要求形成音步遞換,傳統稱“平頂平,仄頂仄”。如犯本通則第十條避忌之(3),或影響句中平仄調協,則從寬。上聯收於仄聲,下聯收於平聲。
第六條 形成意聯。形式對舉,意義關聯。上下聯所表達的內容統一於主題。
第二章 傳統對格
第七條 對於歷史上形成的且沿用至今的屬對格式,例如,字法中的疊語、嵌字、銜字,音法中的借音、諧音、聯綿,詞法中的互成、交股、轉品,句法中的當句、鼎足、流水等,凡符合傳統修辭對格,即可視為成對,體現對格詞語的詞性與結構的對仗要求,以及句中平仄要求則從寬。
第八條 用字的聲調平仄遵循漢語音韻學的成規。判別聲調平仄遵循近古至今通行的《詩韻》舊聲或現代漢語普通話的今聲“雙軌制”,單在同一聯文中不得混用。
第九條 使用領字、襯字、介詞、連詞、助詞、嘆詞、儗聲詞,以及三个音節及其以上的數量詞,凡在句首、句中允許不拘平仄,且不與相連詞語一起計節奏。
第十條 避忌問題。(1)忌合掌。(2)忌不規則重字(3)仄收句盡量避免尾三仄;平收句忌尾三平。
第三章 詞性從寬範圍
第十一條 允許不同詞性相對的範圍大致包括:
(1)形容詞和動詞(尤其不及物動詞);
(2)在以名詞為中心的偏正詞組中充當修飾成分的詞;
(3)按句法結構充當狀語的詞;
(4)同義連用字、反義連用字、方位與數目、數目與顔色、同義與反義、同義與連綿、反義與連綿、副詞與連詞介詞、連詞與介詞與助詞、連綿字互對等常見對仗形式;
(5)某些成序列(或繫列)的事物名目,兩種序列(或繫列)之間相對,如,自然數列、天干地支繫列、五行、十二屬相,以及即事為文合符邏輯的臨時結構繫列等。
第十二條巧對、趣對、借對(或借音或借義)、摘句對、集句對等允許不受典型對式的嚴格限制。
第四章 附則
第十三條 本通則作為楹聯創作、評審、鑒賞在格律方面的依據。由中國楹聯學會解釋。
第十四條 本通則自2008年10月1日起施行。2007年6月1日公布的《聯律通則(試行)》同時廢止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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联律通则

引言
楹联是中华文化宝库中的独立文体之一,具有群众性、实用性、鉴赏性、久盛不衰。
楹联的基本特征是词语对仗和声律协调。为弘扬国粹,我会集中联界专家将千余年来散见于各种典籍中有关联律的论述,进行梳理规范,形成了《联律通则(试行)》。在一年多的试行实践基础上,又吸纳了各方面的意见进行修改,制订了《联律通则》(修订稿)。现经中国楹联学会第五届第十七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,予以颁发。
第一章 基本规则
第一条字句对等。一副楹联,由上联下联两部分构成。上下联句数相等,对应语句的字数也相等。
第二条词性对品。上下联句法结构中处于相同位置的词,词类属性相同,或符合传统的对仗种类。
第三条结构对应。上下联词语的构成,词义的配合,词序的排列,虚词的使用,以及修辞的运用,合乎规律或习惯,彼此对应平衡。
第四条节率对拍。上下联句的语流一致。节奏的确定,可以按声律节奏“二字而节”,节奏点在语句用字的偶数位次,出现单字占一节;也可按语意节奏,即与声律节奏有异有同,出现不宜拆分的三字或更长的词语,其节奏点均在最后一字。
第五条平仄对立。句中按节奏安排平仄交替,上下联对应节奏点上的用字平仄相反。单边两句及其以上的多句联,各句脚依顺序连接,平仄规格一般要求形成音步递换,传统称“平顶平,仄顶仄”。如犯本通则第十条避忌之(3),或影响句中平仄调协,则从宽。上联收于仄声,下联收于平声
第六条 形成意联。形式对举,意义关联。上下联所表达的内容统一于主题。
第二章 传统对格
第七条 对于历史上形成的且沿用至今的属对格式,例如,字法中的叠语、嵌字、衔字,音法中的借音、谐音、联绵,词法中的互成、交股、转品,句法中的当句、鼎足、流水等,凡符合传统修辞对格,即可视为成对,体现对格词语的词性与结构的对仗要求,以及句中平仄要求则从宽。
第八条 用字的声调平仄遵循汉语音韵学的成规。判别声调平仄遵循近古至今通行的《诗韵》旧声或现代汉语普通话的今声“双轨制”,单在同一联文中不得混用。
第九条 使用领字、衬字介词连词助词叹词拟声词,以及三个音节及其以上的数量词,凡在句首、句中允许不拘平仄,且不与相连词语一起计节奏。
第十条 避忌问题。(1)忌合掌。(2)忌不规则重字(3)仄收句尽量避免尾三仄;平收句忌尾三平。
第三章 词性从宽范围
第十一条 允许不同词性相对的范围大致包括:
(1)形容词和动词(尤其不及物动词);
(2)在以名词为中心的偏正词组中充当修饰成分的词;
(3)按句法结构充当状语的词;
(4)同义连用字、反义连用字、方位与数目、数目与颜色、同义与反义、同义与连绵、反义与连绵、副词与连词介词、连词与介词与助词、连绵字互对等常见对仗形式;
(5)某些成序列(或系列)的事物名目,两种序列(或系列)之间相对,如,自然数列、天干地支系列、五行、十二属相,以及即事为文合符逻辑的临时结构系列等。
第十二条巧对、趣对、借对(或借音或借义)、摘句对、集句对等允许不受典型对式的严格限制。
第四章 附则
第十三条 本通则作为楹联创作、评审、鉴赏在格律方面的依据。由中国楹联学会解释。
第十四条 本通则自2008年10月1日起施行。2007年6月1日公布的《联律通则(试行)》同时废止。